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 聲請人
-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 法定代理人
- 蔡碧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54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欣聖休閒事業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同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