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 聲請人
- 宸兆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佩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5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茲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5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茲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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