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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號

宣告破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宸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佩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聲請人陳報之債務額為新臺幣(下同)1,048,052 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規定,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茲依破產法第5 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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