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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495號

呈報清算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06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施慶安

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百里騰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呈報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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