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18號
- 原告
- 忠順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時銘
- 被告
- 宏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凌鴻章
- 被告
- 星亞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瀚中
- 被告
- 明德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明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3,5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