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 原告
- 陳本慶
- 被告
- 紀華昌即創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