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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35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1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陳本慶
被告
紀華昌即創紀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萬900元,扣除原告前聲請支付命令時所繳納之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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