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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29 日

法官高文淵陳翠琪劉容妤

原告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藍偉中
被告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維系統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洪志勇
被告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該附表所示利率計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因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3,10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高文淵

          法 官 陳翠琪

          法 官 劉容妤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佩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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