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明道
- 訴訟代理人
- 藍偉中
- 被告
- 艾維系統股份有限公司即艾維系統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洪志勇
- 被告
- 王秀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壹佰玖拾元,逾期不繳,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起訴程式自有欠缺,應予補正。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本金新臺幣(下同)3,100,000元,及如民事支付命令聲請狀附表所示自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該附表所示利率計付之利息、違約金等語。因利息部分屬一訴附帶請求而不併算其價額,故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3,100,000元,故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1,6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6927號案件)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31,19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限期補繳裁判費(詳如主文所示),逾期未繳,即駁回起訴。
二、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