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45號
- 原告
- 葉光雄
- 訴訟代理人
- 邱英豪律師
- 被告
-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3萬1,393元,而原告前因聲請調解不成立而提起本件訴訟,其調解程序之費用為2,000元,應作為本件訴訟費用之一部,扣除上開調解程序費用後,尚應補繳2萬9,39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2萬9,393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