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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號

給付運費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台灣聯合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志誠
被告
春保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鐘秀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運費,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㈠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萬9,72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6,9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關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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