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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68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1 日

法官賴彥魁

聲請人
昌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丞志
訴訟代理人
朱駿宏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賴彥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余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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