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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06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頂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文仁
被告
台灣靜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綜峰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參拾陸萬壹仟壹佰元(利息、督促程序費用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2項規定,不併算其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壹萬貳仟零伍拾陸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壹拾壹萬壹仟伍佰伍拾陸元。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一份。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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