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6 日
- 法官李宇銘
- 法定代理人黃雅慧
- 當事人鄒錦龍即郁昌實業社、展明機械企業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74號 原 告 鄒錦龍即郁昌實業社 訴訟代理人 丁聖哲律師 被 告 展明機械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黃雅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00萬元,應徵收第一審 裁判費4萬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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