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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39號

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7 日

法官宋家瑋

原告
王肇源
被告
元錠貿易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妍翎
被告
董治群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權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0 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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