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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2 日
  • 法官
    趙伯雄
  • 法定代理人
    呂俊龍、邱憶如

  • 當事人
    萬恆順營造有限公司勝閎國際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67號 原 告 萬恆順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俊龍 訴訟代理人 陳錦芳律師 陳高星律師 被 告 勝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憶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491萬2,441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萬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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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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