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887號
- 原告
- 瀛海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趙正揚
- 訴訟代理人
- 易帥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嘉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思婕律師
- 被告
- 冠紘切削工具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黃惠燕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79,075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6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補,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