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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5 日
  • 法官
    朱慧真

  • 當事人
    沈素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23號 原 告 沈素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黃彥翔(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4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4,26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5 日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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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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