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9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 法官
    李宇銘

  • 當事人
    張婉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4號 原 告 張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宸碩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孟紫柔、宸碩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9,000元本息。㈡被告宸碩公司應給付原告4萬元本息。㈢ 被告新世代工程行即洪先生應給付原告30萬4,000元本息。㈣上開 第1、3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在15萬4,000元範圍內已為給付,其 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計算式:56萬9,000元+4萬元+30萬4,000元-15萬4,000 元=75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書記官 李律廷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