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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補字第96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李宇銘

原告
張婉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宸碩不動產仲介有限公司(下稱宸碩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請求:㈠被告孟紫柔、宸碩公司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萬9,000元本息。㈡被告宸碩公司應給付原告4萬元本息。㈢被告新世代工程行即洪先生應給付原告30萬4,000元本息。㈣上開第1、3項聲明,如任一被告在15萬4,000元範圍內已為給付,其他被告於該給付範圍內免給付義務。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75萬9,000元(計算式:56萬9,000元+4萬元+30萬4,000元-15萬4,000元=75萬9,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8,2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李宇銘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律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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