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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031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莊佩頴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訴訟代理人
黃榮裕
被 告
蕭展昌即鼎超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6萬8,78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7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四庭法 官 莊佩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瑞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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