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葉光雄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凱宸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115號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6萬6,6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萬7,0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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