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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黃信滿

原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鎮球
訴訟代理人
陳岳瑜律師
複代理人
黃于容律師
被告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仲杰
被告
洪清山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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