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 原告
-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鎮球
- 訴訟代理人
- 陳岳瑜律師
- 複代理人
- 黃于容律師
- 被告
- 三錦機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仲杰
- 被告
- 洪清山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以敦律師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1144號
陳崇光律師
宋思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2時20分,在本院西大樓第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