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連士綱
- 當事人龍大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18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龍大昌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啟峰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慶騰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瑞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74,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4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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