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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確認買賣無效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0 日
  • 法官
    王婉如

  • 當事人
    何村澤何王錦雲何明亮何佳恩何佳玲林宏杰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紀春梅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62號 上 訴 人 何村澤 何王錦雲 何明亮 何佳恩 何佳玲 被 上 訴人 林宏杰 傑運交通有限公司 兼 上 一人 紀春梅 被 上 訴人 杰運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買賣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 。經查,上訴人上訴聲明:㈠廢棄原審判決不利上訴人部分。㈡被 上訴人林宏杰、葉書含、杰運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連帶將杰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營運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權,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新臺幣(下同)110萬元、何王錦雲出資90萬元,公司執照及運輸執照回復 為德聲交通有限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㈢被上訴人林宏杰、春梅、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法定代理人紀春梅,應連帶將傑運交通有限公司營運權及股權返還予上訴人告,並回復原狀,並回復原有股東股權,回復原名為嘉僑交通有限公司,回復費用由被上訴人負擔。原股東何村澤出資額140萬元 、何王錦雲出資145萬元、何佳恩出資5萬元、何明亮出資5萬元 、何佳玲出資5萬元。上訴人上訴聲明有關於第㈡項及第㈢之訴訟 標的價額,經原審核定為172萬9,240元及223萬2,268元(詳本院卷二第25至26頁)。是本件上訴人上訴所得利益應為3,96萬1,508(計算式:1,729,240+2,232,268=3,961,508),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7萬1,92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張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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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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