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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26號

返還所有權狀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許映鈞

原告
吳敏慧
訴訟代理人
楊勝杰
被告
江益祿
訴訟代理人
蔡坤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民事訴訟判決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原告係以所有權人身分請求被告返還門牌號碼為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不動產及其基地(下合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狀,是此一請求之成立,自以原告為系爭不動產所有權人為前提。而就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關係,被告於另案主張系爭不動產係與原告成立借名登記關係而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現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38號民事事件審理中,是本訴訟之裁判自以該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許映鈞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逸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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