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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鄧雅心

原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黃湘云
被告
兆能實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陳彥旭

周孝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9月1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編號3所示之借款期間欄關於「108年3月10日」記載,應更正為「109年3月10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賴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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