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8 月 08 日
- 法官劉以全
- 當事人沈素雲、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553號 原 告 沈素雲 被 告 聯悅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彥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因資訊錯誤而與被告簽訂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被告經撤銷契約後仍未返還所受領的價金,故提起本件訴訟,然依照上開契約書第30條約定,兩造合意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應由房地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上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本院 起訴,顯係違誤,依職權移轉台灣台中地方法院管轄。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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