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38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億豐室內裝璜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永杉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瓦城泰統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承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1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上訴人即原告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1萬6,4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萬8,76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