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45號
- 原告
- 陳勇文
- 被告
- 林永豐即仲興實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黃建復律師
- 被告
- 豐其生活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卓甫
- 訴訟代理人
- 連桂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1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5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8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180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1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