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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給付承攬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宋勝霖
訴訟代理人
陳品潔律師
被告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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