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54號
- 原告
- 宋勝霖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潔律師
- 被告
- 寶陸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麗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北市汐止區,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參,位在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轄區,而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