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81號
- 原告
- 上友成衣廠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乾
- 被告
- 寶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寶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條第1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原告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8744號),因被告已合法提出異議,依法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惟原告尚未繳納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外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15日以112年度補字第1013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未繳納裁判費等情,有上開裁定、送達回證及本院民事科查詢答詢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則本件原告起訴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