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99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19 日

法官朱慧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君逸
即被告
黃嘉玲
即被告
前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建志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依書狀上之記載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者,法院得不行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及第444條第1項但書之程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亦有明定。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之立法意旨在於上訴人委任有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者,其訴訟代理人對於訴訟利益、訴訟程序之進行並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應均熟稔,其明知應繳納上訴裁判費用而不為繳納,倘仍令補正,未免保護過周,反而延滯訴訟。是於上訴人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情形,第一審法院得不行上開裁定命上訴人補繳裁判費之程序,逕行駁回上訴。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3年1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於113年2月15日以民事上訴理由狀提起第二審上訴,並委任律師為第二審訴訟代理人,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上訴未備合法要件。然本件為金錢給付訴訟,其訴訟標的金額甚為明確,上訴人既已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且於上訴理由狀內明確記載本件損害賠償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萬元,卻未於上訴時一併繳納,且迄今均未依法繳納裁判費,可認其明知上訴要件有欠缺。則依前開規定與說明,上訴人之上訴為不合法,且本院無庸命補正,得逕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699號於民國 113 年 02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