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 上訴人
-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崑生
- 被上訴人
- 和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永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