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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王婉如

上訴人
探索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崑生
被上訴人
和風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永沂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6,38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民事聲明上訴狀,亦未具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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