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6 日
- 法官朱慧真
- 法定代理人藍鳳嬌
- 上訴人即、英富達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2號 上 訴人 即 即反訴原告 英富達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鳳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勁大木工廠即許俊彥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3年11月22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 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1,080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11,730元,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序,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6 日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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