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88號
- 原告
- 李德汽車精品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明珅
- 被告
- 尚德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柏漢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據此請求給付承攬報酬,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2年7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