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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塗銷抵押權設定等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6 日

法官陳怡親

上訴人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司馬特行銷顧
上訴人
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博安(原名林昱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恩、陳素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怡親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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