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
- 上訴人
- 斯馬特貿易股份有限公司(原名稱:司馬特行銷顧
- 上訴人
- 問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博安(原名林昱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士恩、陳素卿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2月21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977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5,4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