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85號
- 原告
- 宇倫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堅志
- 被告
- 北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嘉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 編第3 章第1 節、第2 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二、本件兩造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7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第一審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30日送達於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件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