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5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優加力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彭美珍
- 訴訟代理人
- 楊閔翔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黃姵菁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被告
- 楊美華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0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依上訴聲明繳納上訴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訴訟標的價額繳納裁判費,並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定。
二、查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僅記載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之部分廢棄,並未詳細載明對於第一審判決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亦未繳納裁判費。依上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上訴聲明,並按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補繳上訴裁判費【如係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0,743,3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9,900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