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80號
- 原告
- 長樺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淑平
- 訴訟代理人
- 陳文禹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嘉芸律師
- 被告
- 陳金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六、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而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併同多元化繳費單業於112年7月4日送達原告,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3-34、41頁),惟原告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各1份、答詢表2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7-51頁),是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起訴不符法定程式,依法應駁回起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