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00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9 月 13 日

法官黃信樺

原告
星恩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柱元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光達律師
被告
群大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同法第2條第2項規定:「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二、本件原告依兩造間訂立之加盟合約書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依其所提加盟合約書第39條係約定:「…2.本合約有關的訴訟管轄是按民事訴訟法之規定。3.本合約上未明示的事項,按照一般的商業習慣,以總部所在地新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見本院卷第101頁)。顯然就該加盟合約有關訴訟,已明示其管轄法院應依照民事訴訟法之規定。而查被告公司所在地在新竹市○區○○路0號2樓,有其公司登記公示資料在卷可稽,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信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 楊振宗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