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
- 原告
- 利好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昭儀
- 訴訟代理人
- 吳于安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明峰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孟學律師
- 被告
- 宇成餐飲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昱鈞
- 訴訟代理人
- 簡雅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23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3時2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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