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 原告
- 鴻友印前數位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玉章
- 訴訟代理人
- 黃清海
- 訴訟代理人
- 魏平政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鑫律師
- 被告
- 中正工業大樓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劉士誠
- 訴訟代理人
- 林進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3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管理費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3年9月19日上午10時15分許,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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