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酬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1 月 22 日
- 法官傅紫玲
- 當事人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0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辰揚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庶璣 被 告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元山 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酬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2日裁定命上訴人於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9日合法送達上訴人,詎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上訴費,有該裁定送達證書、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等件在卷可稽。是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傅紫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2 日書記官 羅婉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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