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5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11號

返還代墊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張惠閔

上訴人
即被告
翔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清河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仲毅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代墊款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費用,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84,99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1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惠閔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睿亭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