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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452號

遷讓房屋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張紫能

原告
勝泰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柏佑
訴訟代理人
李佳翰律師
複代理人
吳晉維律師
被告
泰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良旭
被告
李安田
訴訟代理人
吳啟瑞律師
複代理人
許富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二項中關於「門牌號碼新北市○○區○○00路0段00號建物」之記載,應更正為「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路0段00號建物」。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哲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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