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539號
- 原告
- 拓越資訊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芳
- 被告
- 詹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原告主張伊出資買受自用小客車,借用被告名義完成移轉車籍登記,車輛均由原告使用,嗣為辦理該車之續保手續,然被告拒不配合辦理,為此,終止兩造間車輛借名登記契約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應協同辦理車輛過戶登記事宜等語。查,本件原告起訴狀記載被告住所地為新北市○○區○○○街00號3樓,經本院查詢被告戶籍地址確於上開地址,有被告戶籍資料在卷可憑(見本院限閱卷),依前開規定,自應由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