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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返還模具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4 月 17 日

法官趙伯雄

原告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達煌
訴訟代理人
蘇誌明律師
被告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趙伯雄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康閔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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