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 原告
- 晨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何達煌
- 訴訟代理人
- 蘇誌明律師
- 被告
- 承皇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山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2年度訴字第266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模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5月19日下午3時,在本院第三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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