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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67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古秋菊

上訴人
即被告
林勝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威欣利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12月29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67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未據繳納上訴費用。查本院第一審判決係本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法律關係,判命:㈠上訴人與共同被告莊俊銘應連帶返還原告12瓶威士忌酒、60瓶高粱酒。若返還不能,則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76,740元暨利息;

㈡上訴人與共同被告莊俊銘應連帶給付原告504,444元暨利息。上訴人嗣於上訴期間內提起上訴,雖未有詳細載明其上訴聲明,然其上訴狀記載:「…宣判全數全額不合理之判決………」,可認其應針對原判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是本件上訴利益應為58萬1,184元(計算式:7萬6,740元+50萬4,444元=58萬1,18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58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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