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791號
- 原告
- 長耀挹品社區管理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賴鍵模
- 被告
- 仕院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惠珠
- 被告
- 久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世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相當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業經本院以112年度補字第1576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9月1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稽,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可佐,故其起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又原告之訴既經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