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31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2 月 02 日

法官楊雅萍

原告
垚磊工程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裕琳
訴訟代理人
林長泉律師
被告
保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道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第12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8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訴訟繫屬時,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彰化縣,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可參,位在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轄區。又參兩造間之合約書,並未記載債務履行地,原告亦未就此提出相關事證以實其說,是其主張本院有民事訴訟法第12條特別審判籍之適用,尚難採信。原告復未敘明本院有其他特別審判籍之情事,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前段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