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58號
- 原告
- 楊滄舟
- 被告
- 金全詠企業有限公司
- 兼代理人
- 朱丁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移送前來(刑事案號:111年度易字第576號;附民案號: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零肆佰零肆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但經原告聲請時,應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管轄法院之民事庭;前項但書移送案件,應繳納訴訟費用,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於本院刑事庭111年度易字第576號案件,被告被訴過失傷害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中,對被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訴訟經本院刑事庭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因原告聲請移送民事庭審理,本院刑事庭乃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庭,有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120號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等件在卷可稽,則依上開規定,原告自應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5萬6,63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0,40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