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098號
- 原告
- 呂林麗雲
- 原告
- 呂清泉
- 被告
- 僑馥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憲光
- 訴訟代理人
- 張恪騫
- 訴訟代理人
- 李書儀
- 被告
- 元馥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冠之
- 被告
- 陳鴻明建築師事務所
- 法定代理人
- 陳鴻明
- 法定代理人
- 前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江燕偉律師
- 被告
- 信創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見鴻
- 訴訟代理人
- 周祐全
- 訴訟代理人
- 許俊仁律師
- 複代理人
- 周俊智律師
- 複代理人
- 追加 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芬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當事人欄應新增「追加被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雲鵬」。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