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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

給付服務費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06 日

法官陳幽蘭

上訴人
明日城天青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依玲
被上訴人
良福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被上訴人
良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永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2年度訴字第31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2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14年5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上開裁定、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三第71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等存卷足憑,揆諸上開說明,本件上訴人所為上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幽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李奇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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